反对拜登的“预先特赦”同时,讲一讲美国总统的特赦权

 


拜登在总统任期内的最后时刻,动用了总统特赦权,为前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米利、福奇、利兹·切尼等人,与拜登的五位家庭成员进行了赦免。

拜登的赦免为预先赦免(Preemptive pardon)。
理由是担心川普上任后会“迫害”这几人。

对此,我的评价是:
拜登在特赦这件事上开了一个很坏的头, 虽然法律上他可以这样做,但美国政治不应该允许这样做,

我的评价的理由或者说是原因有2个:

1.总统特赦权——原则上只是一种法外救济,这种救济,应该是克制的,有限的,

即从华盛顿总统以来,总统这个职位做为“有良知的帝王”的克制性。

拜登在这次的特赦上,则是一种滥用——与克制性相反的行为。

2.拜登声称特赦的理由是“担心会迫害”

“迫害”这种说法越来越多出现在两党政客的嘴中,这本身就是对美国司法制度的极不信任,甚至可以说是对司法制度,对于民众对司法的信任的强烈破坏。

——所以我既反对川普滥用“司法迫害”这一词,也反对拜登滥用“司法迫害”这一词。

拜登用这种理由来滥用特赦权,对总统这一公职产生了巨大的、破坏性的信任透支(与川普发行空气币是一样的透支公职信用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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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同时也需要指出几点:

1.预先赦免并不是拜登首创

比如福特总统对尼克松总统的特赦,就是一起预先赦免。
当时,尼克松并未被调查起诉,更未被定罪。

2.总统的特赦权是不受限制的

即总统可以在未采取法律程序之前,就行使特赦权,无需被定罪后才特赦。

3.总统的特赦需要得到被特赦者接受才成立

如果被特赦者不接受特赦,则总统的特赦就不成立。
比如在1/6中就有被罚有罪者拒绝接受川普的特赦。

4.在特赦程序走完流程后,则不可撤消

1869年,格兰特总统上任后,想取消前总统的一份特赦令,结果法院判决不行,因为已经走完了流程。
反过来,如果特赦令没有走完流程,则现任总统可以取消前任总统或是自己开出的特赦令。
比如小布什总统就撤销过自己刚刚宣布的特赦。

5.某人接受总统的特赦,并不意味着构成法律上的认罪

华人圈有一个错误的理解,认为拜登预先特赦,就说明了这些被特赦者是有罪的。
这个理解是被包括最高法院在内所否定的,特赦无关认罪。
反过来,被特赦者在特赦之后,依然可以被定罪,但不受惩罚罢了。
PS:一人一事只可一罪,不可一事多罪。

出于拜登滥用特赦权(也包括川普的滥用),
我觉得接下来国会一定会出台相关的法律来限制总统的特赦权,从而使得这个“帝王的美德”的法外救济越来越被明文约束。

最后,学会讲【事实认同】,不要讲【情绪认同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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